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郝斌江,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6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乡**村**委**号,住址同前。2009年因盗窃罪被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因盗窃罪被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12月7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2月6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宏伟,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6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镇**街**村**号,住址同前。2011因盗窃罪被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12月7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月6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斌江、李宏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郝斌江、李宏伟在本市新城区十五街坊韩森寨便民市场,由李宏伟负责“打掩护”,郝斌江趁正在购物的被害人常某某不备,从常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盗窃蓝色华为Nova3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10元),二人在逃离过程中被抓获,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通话记录;
4.手机购买凭证及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害人陈述;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照片;
8.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斌江、李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财物,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谊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郝斌江、李宏伟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卷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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