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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春国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郝春国,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2020年7月21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春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郝春国在五常市杜家镇**村,因琐事与被害人何某某(男,43岁)产生争执,后郝春国拿着卡簧刀将何某某左侧腹部扎伤,经法医鉴定为肝破裂,胃破裂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郝春国于2020年7月19日依法传唤至五常市公安局,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和解协议等;

2.​ 证人王某某、郝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3.​ 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郝春国的供述和辩解;

5.​ 五常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春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春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巍巍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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