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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乙非法拘禁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郝某乙,男,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做工程,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如皋市**街道******室。被告人郝某乙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1月20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郝某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乙于2017年1月中旬至下旬间,因被害人黄某某无力偿还债务,与郝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如皋市****庄内,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看管,限制其人生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非法拘禁被害人黄某某达十余天。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郝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乙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郝某乙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郝某乙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乙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刚

检察官助理陆茜敏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乙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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