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乡**村人,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3时20分左右,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晋H****8号吉利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原平市京原路流金街羊蝎子饭店附近时,将由南向北的行人岳某某挂碰,致岳某某受伤。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3mg/100ml。经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被告人郝某某与岳某某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保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美清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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