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村**号,居住地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诸城市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诸城市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诸城市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冯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郝某某雇佣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在诸城市**商城**区**号经营“**养生足道馆”。为谋取非法利益,招募李某甲、李某乙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在店内为女服务员卖淫时进行望风、收取嫖资。现已查明在店内发生以下卖淫、嫖娼行为:
1、2019年8月5日22时许,刘某某(已行政处罚)与李某甲(已行政处罚)在“**养生足道馆”以300元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2、2019年8月26日23时许,辛某某(已行政处罚)与李某甲在诸城市**商城**区**号“**养生足道馆”内二楼房间内以400元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3、2019年8月26日23时许,王某甲(已行政处罚)与李某甲在“**养生足道馆”以500元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4、2019年8月26日23时许,徐某某(已行政处罚)与李某乙在“**养生足道馆”以300元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5、2019年8月26日23时许,崔某某(已行政处罚)与李某甲在“**养生足道馆”以300元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6、2019年8月27日22时许,常某某(已行政处罚)与李某甲在“华杰养生足道馆”以200元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7、2019年8月27日22时许,何某某(已行政处罚)与李某乙在“**养生足道馆”以200元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8、2019年8月28日0时许,陈某某(已行政处罚)与李某乙在“**养生足道馆”以400元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9、2019年8月28日1时许,管某某(已行政处罚)与李某甲在“**养生足道馆”以260元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被告人王某某单独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如下:
1、2019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介绍高某某(已行政处罚)与李某甲在诸城市**小区**号楼西单元401室以500元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2、2019年7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介绍杨某某(已行政处罚)与李某甲在诸城市**厂家属院其租房处以300元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3、2019年8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介绍高某某与李某乙在诸城市**厂家属院其租房处以400元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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