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庄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2日被庄浪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侯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到庄浪县**镇**广场散步,看见李某某正在广场进行手机直播,便向李某某索要之前600元欠账,李某某拒不还钱,也不认账,两人因此发生争执并撕扯到一起。在撕扯期间,李某某顺手拿起放在音响上的“二锅头”空玻璃酒瓶,在郝某某的头部打了一酒瓶,并用打碎的残余瓶茬将郝某某嘴部划伤;该郝便抓住李某某在其头部打了几拳,李某某也在该郝头部打了几拳、腿部踢了几脚,后二人被围观的群众拉劝开。二人被分开后又争吵起来,郝某某便将李某某推到在地,骑在李某某的身上,抓住李某某的头在地上磕碰了几下,后二人再次被围观的人拉开。期间,有人打电话给郝某某母亲刘某某,刘某某得知此事后,顺手拿了一根木棒赶到现场,持木棒在李某某头部和身上乱打,后在李某某身上踢了几脚,郝某某便在李某某的身上用脚乱踏。当日李某某到庄浪县中医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某所受损伤为头部外伤、全身软组织挫伤、左侧眼球轻度挫伤、左侧腰1-3横突骨折,住院1天,花去医疗费用2223.30元。经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腰部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郝某某当日到庄浪县中医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诊断,郝某某所受损伤为头部外伤、脑震荡、头皮裂伤、右下颌皮肤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0天,花去费用4983.84元。经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雷某某等人证言笔录;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笔录;4.被告人刘某某、郝某某供述与辩解笔录5.鉴定意见:庄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书及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郝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6个月拘役,或6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红霞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郝某某1383032****;刘某某1364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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