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25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71502199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号,现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园**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26岁,居民身份证号,3715211993********,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退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被告人郝某某在“****”网站上定制了一款名为“虾米支付”APP跑分软件,自己操控后台,同时利用QQ在聊城大学兼职群中发布虚假消息,诱骗大学生兼职,或在淘宝网购得他人实名电话卡、实名银行卡以及他人身份证照片,伪装成他人身份,之后再利用百度贴吧发布跑分广告,诱骗被害人向其银行卡中转款,骗取他人钱财。
1、2020年3月28日,被害人何某某在位于朝阳县柳城街道的家中在百度贴吧看见郝某某发布的跑分广告,添加郝某某微信,和虾米支付虚假跑分APP软件,在其诱骗下向郝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中转款5000元,之后微信被郝某某拉黑。
2、2019年9月21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2160元。
3、2019年9月22日,郝某某利用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10000元,其中被害人宋某某使用自己银行卡向郝某某使用的作案银行卡打款3000元,使用其妻子田某某银行卡向郝某某作案银行卡打款7000元。
4、2019年10月12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5000元。
5、2019年10月20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3000元。
6、2019年11月10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5000元。
7、2019年12月2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靳某某人民币5000元。
8、2019年12月6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500元。
9、2019年12月31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人民币3500元。
10、2020年1月12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5000元。
11、2020年1月12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5000元。
12、2020年1月18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汪某人民币5000元。
13、2020年2月8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5000元。
14、2020年2月9日至10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5000元。
15、2020年2月25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5000元。
16、2020年2月28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进人民币5000元。
17、2020年3月3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5000元。
18、2020年3月7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000元。
19、2020年3月16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2020年3月17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000元。
21、2020年3月20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5000元。戴某某使用朋友赵某的银行卡向郝某某提供的作案银行卡打款5000元。
22、2020年3月21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5000元。
23、2020年3月21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
24、2020年3月29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5000元。
25、2020年3月30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5000元。
26、2020年3月21日,郝某某利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佐某人民币5000元。佐某用朋友洪某银行卡向郝某某使用的作案银行卡打款50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与郝某某系同学关系,在郝某某诈骗成功后向刘某某展示成果,刘某某也产生犯意,遂与郝某某约定,由郝某某向刘某某提供“虾米支付”APP跑分软件和收款银行卡,在刘某某实施诈骗过程中随时提供帮助,并与刘某某约定诈骗成功赃款分得20%。
2020年1月18日,刘某某使用郝某某提供的虾米支付APP,自己发布广告,预留个人微信,成功诈骗被害人程某5000元人民币,事后郝某某向刘某某提供作案用的银行卡及密码,刘某某将赃款取出后,按照约定分给郝某某1000元。
被告人郝某某共计诈骗人民币149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手机、口罩、眼镜、帽子等;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微信****;3.证人刘某乙、李某乙、王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王某甲、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提取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郝某某系数额巨大、刘某某系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郝某某在刘某某诈骗程某过程中系共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荀 冰
检察官助理:陈立刚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