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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刘某甲等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路**号院**号楼。2017年5月9日因本案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7年7月4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镇**村**号。2017年5月8日因本案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7年7月4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路**号院**号楼。2017年5月9日因本案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4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3日,彬州市公安局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乡**村**组。2016年9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考验期1年,罚金2000元。2017年5月9日因本案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4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3日,彬州市公安局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镇**行政村**村**号。2017年5月9日因本案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4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3日,彬州市公安局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高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彬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彬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彬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彬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彬州市城关镇莲花池村租赁了2.5亩土地,并购买了油罐、油罐车等储油抽油设备,先后雇用了郝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向他人售卖柴油,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负责后勤及安全维护。被告人郝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在明知刘某甲从事非法买卖柴油活动的情况下,仍帮助刘某甲销售柴油。

2017年4月15日,刘某甲通过王某甲(王某乙)从山东东营购进柴油32.5吨,运输途中损耗1.07吨,运至彬州市剩余31.43吨,刘某甲安排郝某某等人将部分柴油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出。2017年4月19日,彬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未卖出的25.16吨柴油进行查扣后,刘某甲等人又从礼泉某加油站购入柴油,卖给小庄煤矿煤矸石场、正通煤场及零散户共计4064.2升(合3.46吨),价值23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郝某某、刘某乙、高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柴油34.89吨,价值人民币222925.4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华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郝某某、刘某乙、高某某、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分别居住于原籍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活页材料1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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