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005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襄垣县**镇**小区**单元**室。2014年8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001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2019年3月1日因吸毒被武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连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5612,汉族,初中文化,襄垣县**直饮水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垣县**镇**街**小区**号楼**室,现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连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56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襄垣县**镇**路。2020年6月7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2020年6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刘某甲、连某甲、连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后半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郝某某以每次200元、300元、500元、900元不等的价格,向梁某某出售毒品“筋”一次,向崔某某出售毒品“筋”一次,向李某某出售毒品“筋”一次,向程某某出售毒品“筋”七、八次,向连某丙出售毒品“筋”一次,向刘某甲出售毒品“筋”十余次。
2019年后半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以每次200元、300元不等的价格,向梁某某出售毒品“筋”一次、向崔某某出售毒品“筋”二次、向郝某某出售毒品“筋”十余次。
2019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连某甲以每次200元、300元、500元不等的价格,向李某甲出售毒品“筋”二次,向连某丙出售毒品“筋”十余次,向付某某出售毒品“筋”二次,向聂某某出售毒品“筋”二次,向刘某甲出售毒品“筋”十余次,向郝某某出售毒品“筋”二、三十次。另查明,被告人连某甲在其襄垣县**镇**垴的居住处多次容留连某丙、付某某吸食毒品“筋”。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连某乙以每次100元、200元、500元、700元不等的价格,向连某丙出售毒品“筋”七八次,向李某乙出售毒品“筋”三、四十次,向刘某乙出售毒品“筋”一次,向李某丙出售毒品“筋”一次,向连某甲出售毒品“筋”十余次。
综上所述,被告人郝某某共计向六人出售毒品二十一余次,被告人刘某甲共计向三人出售毒品十三余次,被告人连某甲共计向六人出售毒品四十五余次,被告人连某乙共计向五人出售毒品四十七余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书证;证人崔某某、梁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刘某甲、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刘某甲、连某乙向多人多次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甲向多人多次出售毒品,且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刘某甲、连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连某甲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志平
检察官助理 郝慧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刘某甲、连某甲、连某乙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共计四百一十一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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