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8********,汉族,中专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住株洲市**宿舍。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20年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4********,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株洲市芦淞区**小区散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郝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郝某某在未与其丈夫纪某离婚的情况下带着两个女儿到株洲投奔被告人吴某某,两人共同租住在株洲市芦淞区**华小区附近散户。由于郝某某未与纪军离婚,吴某某与郝某某无法办理结婚证,吴某某明知郝某某未与纪某离婚的情况下伪造结婚证办理婚宴,且吴某某与郝某某对外与私下均互称夫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6月8日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资料、房屋租赁合同、结婚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纪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郝某某有配偶而重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杰来
2020年7月23日
附:
_1、被告人吴某某(1567332****)、郝某某(1852838****)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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