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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姜某某开设赌场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姜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郝某某使用手机号139354****的VIVOX21型手机注册了“wxid-9196********”(昵称为“嗨**”)的微信号,并组建了名为“一切随缘”的微信群。2019年4月被告人郝某某使用手机号为1523543****的VIVO X20型手机,在闲聊平台上注册了“xlid-ltqbypk***”(昵称为“一切随缘”)的账号,并组建了名为“开心就好”的闲聊群。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召集唐某某(昵称“芸”)、智慧明(昵称“小明”)等玩家入群后,通知玩家在各自的手机上分别下载老西麻将APP和街坊麻将APP,被告人郝某某在APP上开设虚拟房间,组织玩家以榆次麻将二人局、三人局进行网络赌博,每个点3元或5元,约10分钟一局,每局打完系统自动结算计分,玩家把计分截图发至群内,相互间以微信或者支付宝结算。被告人郝某某通过微信账号“wxid-9196021691***”(绑定手机手机号1393543****)和“wxid –sex81oexvzn***”(绑定手机号1833545****)、支付宝1393543****(绑定手机1393543****)、闲聊账户“xlid-ltqbypk***”(绑定手机号1393543****)等账户每局抽头渔利三元或五元。经审计,被告人郝某某2018年1月-2019年10月利用微信及闲聊软件建群并收取群内赌博人员每局5元台费抽头渔利金额共计人民币95080元;被告人郝某某2018年1月-2019年10月利用微信及闲聊软件建群进行赌博认定赌资金额2949603.36元。

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姜某某使用自己的OPPO(型号为PACMOO)手机在微信平台上注册了“wxid-1408634080***”(昵称为“波哥”)的微信账号,先后多次组建名为“我爱我家”、“匆匆那年”的微信群,期间召集李某某(昵称“诚远装修一条龙服务”)、白某某(昵称“左眼睛跳跳”)等玩家入后,通知玩家在各自的手机下载老西麻将APP,组织玩家以榆次麻将二人局、三人局进行网络赌博,每个点3元或5元,约10分钟一局,每局打完系统自动结算计分,玩家把计分截图发至内,相互以微信或支付宝结算。经审计,被告人姜某某2017年10月-2019年利用微信软件进行赌博并收取群内赌博人员每局5元台费抽头渔利金额共计人民币52825元;被告人姜某某2017年10月-2019年9月利用微信建群进行赌博认定涉嫌非法赌资金额316750.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6、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郝某某、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俊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姜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肆册、光盘肆张(其中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取的财付通数据光盘壹张、深圳市小水滴系统有限公司提取的数据光盘壹张)、U盘壹个(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提取的郝某某两部手机、姜某某壹部手机恢复电子数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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