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8〕52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9********,汉族,初中文化,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对苏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因涉嫌代替考试罪,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对张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因涉嫌代替考试罪,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对郝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以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2日已告知三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郝某某同在被告人苏某某的驾校练车,由于张某某文化程度低,对电脑操作不熟悉,便通过被告人苏某某联系到郝某某,让郝某某代替其参加驾照科目一考试,最后在郝某某的替考下张某某通过了驾照科目一考试。
2018年年初,张某某找到苏某某想让郝某某替其参加驾照科目四考试,在苏某某的游说下郝某某同意替张某某进行驾照科目四考试,2018年3月2日苏某某驾车带着张某某、郝某某来驻马店参加驾照科目四考试,当日在科目四考场郝某某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张某某科目一考试成绩单、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苏某某介绍让郝某某代替其参加驾照考试,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孟阳
2018年08月0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检察员:王孟阳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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