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山东栖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的父亲张某甲去世后遗留猎枪一支。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将该枪支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郝某甲,被告人郝某甲将该枪支交由本村村民郝某乙(已判刑)保管,郝某乙将该枪支藏匿于其车库内,于2020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起获。后被告人张某某、郝某甲自动投案。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郝某甲以2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处购买气枪一支,后将该枪支卖给本村村民郝某乙(已判刑),郝某乙将该枪支藏匿于胡某某住宅内,于2020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起获。经鉴定,该枪支系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郝某乙、胡某某、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甲、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6.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被告人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郝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郝某甲、张某某案发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甲、张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江
检察官助理:宫梦露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甲、张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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