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农场**,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3年12月30日被假释,2015年5月7日假释期满。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徐某某、赵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3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徐某某、赵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路**路段附近,由郝某某驾驶东风牌汽车(车牌号:京Q2****)与徐某某驾驶宝马牌汽车(车牌号:豫NB****)故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被告人郝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向**公司申请理赔,事故调查过程中赵某甲谎称当时驾驶宝马牌汽车,三人均表示不认识,据此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0900元。
被告人郝某某、赵某甲于2019年11月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车险理赔调查委托书、报案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辆损失金额确定协议书、通话记录单、银行交易明细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徐某某、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刘某乙、郝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交警现场出警录像、保险事故核查光盘等;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徐某某、赵某甲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磊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