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镇**村**组**号。2010年9月7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害人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住雅安市雨城区**镇**小区。
被害人周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住雅安市雨城区**镇**组**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日晚19时许,被告人郝某某、曹某某因其工作的**局渣场被隔壁搅拌站的施工方在倾倒泥土,郝某某、曹某某在现场与搅拌站施工方发生口角和抓扯。事后,郝某某、曹某某经商量,电话联系李某某(因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另案处理)前来帮忙处理。李某某随后召集罗某某、孙某甲、腾某某、孙某乙、王某某、张某某(六人均另案处理)在姚桥镇马踏飞燕处集合,携带木棒到达现场,在与搅拌站负责人周某乙交谈过程中,持木棒或用拳脚对周某乙、周某甲实施殴打,致二人全身多处受伤。后李某某等人见有人报警遂逃离现场。事后,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法律制裁,郝某某、曹某某按照李某某要求谎称当天动手殴打的上述人员系**局工人。后**局出面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调解事宜 于2016年4月6日由**局一次性赔偿15万元,周某乙、周某甲予以谅解。
经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雅雨公(物)鉴(临)字(2018)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周某甲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郝某某、曹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曹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郝某某、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颐刚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曹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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