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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杨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5199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山西省洪洞县**乡**村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现住洪洞县***大街**佳园*号楼*单元*** 室。因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洪洞看守所因其患有严重疾病不予羁押;2019年6月24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9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5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山西省洪洞县***镇人,现住洪洞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起诉,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8日至2018年7月2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郝某某以及网名为“小飞”(身份不明)和“誓言”(身份不明)的两个东北人,以建立QQ群的方式开设赌场,参赌人员在群内以发红包,并在红包上备注自己要押数字的形式参与赌博。被告人杨某在该赌场入股投资一万余元,并参与分红;被告人郝某某主要负责“红包群”的赔付工作,其先后领取到杨某所发工资两千元。该赌场经营期间赌资金额为12516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郝某某二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赌资数额为125164.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系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郝某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从犯。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郝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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