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4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北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城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小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山东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因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被告人郝某某伙同王某某,于2019年9月间,事前联络、通谋,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公司,先后18次窃取电线,由王某某进行销赃。
二、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9年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公司,先后3次窃取电线。
三、被告人郝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公司,窃取电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千余元。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9 年10 月2日被查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 年10 月6日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等;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报案人胡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郝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洁婷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补充材料1份。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6.随案移送:无。
7. 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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