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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范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北****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郝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范某某多次盗窃深州市**化工有限公司北区西头库房内物品,具体如下:1、2020年5月10日左右,郝某某盗窃不锈钢盆两个、碗十几个;2、2020年5月12日中午,郝某某盗窃煤气罐一个,暖气铁管三四根等物品;3、2020年5月16日中午,郝某某盗窃暖气铁管三四根。4、2020年5月17日早上,郝某某伙同范某某盗窃铸铁暖气片一组;5月17日下午,郝某某盗窃暖气铁管三四根、铁锅一个、叉梯一个等物品;5、2020年5月18日早上,郝某某伙同范某某盗窃灭火器一个,电气焊罩一个。6、2020年5月20日早上,郝某某伙同范某某盗窃暖气铁管三四根;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还了被盗赃物,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被害人陈述;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范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居住于深州市**镇**村**号;被告人范某某现居住于深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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