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县**村。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永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3月20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11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14年,永清县**乡**村原村书记被告人郝某某、副书记被告人赵某某、村主任金某某、村会计崔某某,组织村班子会议及村民代表会,陆续将村北共计172 亩土地出租给个人用于建设厂房,未向土地部门备案,租金共计200余万。经永清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报告认定,该村出租的土地实际破坏面积共计71.9亩,其余100.1亩未对耕作层进行破坏。上述四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赵某某、崔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租地协议、调查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赵某某、崔某某、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建斌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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