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委**组,现住大庆市**二期**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本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取保候审,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区**花园**号别墅。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本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取保候审,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邓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0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有限公司挂靠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资质,承建五常市**建设工程。被告人郝某某作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筑资质挂靠事宜。
2014年12月5日、2015年2月3日、2015年2月9日、2015年3月5日,被告人郝某某四次使用其伪造的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盖印“建设施工项目合同”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书。
被告人邓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因与郝某某就挂靠琐事未能达成一致,被告人邓某某遂私自伪造了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两次使用私自伪造印章加盖“建设施工合同(一期(2015年12月2日建设局备案、二期2015年12月3日建设局备案)、建设工程合同结算审核定案表(2016年12月12日)”三份文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2.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邓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丽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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