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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邱某某开设赌场案)_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郝某某(绰号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97********,汉族,本科文化,澳门**赌博网站工作人员,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住运城市绛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澳门**赌博网站工作人员,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住洛阳市栾川县**镇**雅园**楼。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20年6月期间,苏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利为目的,采取租赁服务器、互联网接入等方式,在境外菲律宾马尼拉市帕赛区金盛隆大厦内搭建“澳门新葡京”“永利电玩”等多个赌博网站供他人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共注册谷某某、邢某甲、赵某某、白某某、王某乙、邢某乙等会员进行投注赌博活动。期间,苏某某、王某甲等人先后雇佣被告人郝某某、邱某某等人为赌博网站人事管理,主要负责为赌博网站从国内招聘员工,办理员工的入职、离职,住宿等人事工作。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郝某某在该赌博网站从事人事工作,通过领取工资获利人民币560,506元。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邱某某在该赌博网站从事人事工作,通过领取工资以及收取办理签证好处费,共计获利人民币247,420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邱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郝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银行卡等物证;

2.户籍资料、银行流水等书证;

3.被告人郝某某、邱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邱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邱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郝某某、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邱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芳芳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溧水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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