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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郭某某污染环境案、刘某某窝藏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现住玉田县**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现住承德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现住玉田县**镇**村,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郭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刘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4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份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郝某某、郭某某、于某甲(已起诉)和于某乙(已起诉)四人合伙, 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承德县**镇**村原**军工厂旧厂房内建设炼铅厂非法炼铅,共熔炼800吨左右废旧铅酸蓄电池生产铅锭,严重污染环境。经查,废旧铅酸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2019年7月份炼铅厂停止经营,炼铅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和拆炼铅炉产生的废渣4.04吨丢弃在厂区内,经鉴定废渣为含铅污染物,属于有毒物质。

2、2019年12月至2020年初,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郝某某犯罪,为帮助郝某某躲避抓捕,租赁房屋让郝某某隐藏达一个月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郭某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承德县**镇**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玉田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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