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81988********,汉族,初中肄业,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乡**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81997********,汉族,初中肄业,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62000********,汉族,初中肄业,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0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镇**村**户,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被告人郝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欢乐谷广场西侧“嘉兴地产”工地,用钥匙打开库房门的方式进入该工地库房,盗走2卷北京鑫天海牌电线,后将盗窃的电线剥皮后于次日以500元的价格出售。
2、2020年5月,被告人郝某某伙同高某某先后两次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欢乐谷广场西侧“嘉兴地产”工地,用钥匙打开库房门的方式进入该工地库房,盗走5卷北京鑫天海牌ZC-BV电线(10MM);13卷北京鑫天海牌ZC-BV电线(2.5MM);2卷北京鑫天海牌NH-BV电线(2.5MM),鉴定价值合计3452元。(涉案财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郝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欢乐谷广场西侧“嘉兴地产”工地,翻窗进入工地库房内,盗走44卷北京鑫天海牌ZC-BV电线(2.5MM);2卷北京鑫天海牌ZC-BV电线(10MM)。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明知郝某某等人向其出售的电线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以2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鉴定价值合计4936元。(涉案财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郝某某伙同高某某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欢乐谷广场西侧“嘉兴地产”工地,翻窗进入工地库房,盗走16卷北京鑫天海牌ZC-BV电线(2.5MM),后二被告人在将电线搬运至工地大门口外时被民警查获,鉴定价值1504元。(涉案财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郝某某、高某某盗窃作案五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392元。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作案一起,盗窃财物价值4936元。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高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向其出售的电线是犯罪所得情况下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上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部分赃物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呼毕图
检察官助理:王翠萍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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