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镇**村八组,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1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红色的东风牌豫LK9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329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华县***镇**村路段时,将步行的行人杜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杜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车辆逃逸,并将肇事车辆豫LK90**重型货车的左前大灯、左前雾灯和左前保角进行更换维修,毁灭证据。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郝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足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郝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敏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及视频资料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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