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办事处**村**组**号,住址同上。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5月23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7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5日12时57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豫QN****小型轿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白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进大道交叉口左转弯时,先后与沿前进路由北向南被害人魏某某及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魏某某受伤,董某某死亡,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郝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郝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就事故赔偿达成调解,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均对被告人郝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判决、谅解书等;2.证人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5.尸检鉴定、车辆性能鉴定;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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