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二期**苑**栋**单元**室。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9时40分,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苏C*****小型轿车沿311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327KM+50M处时,与行人朱某甲相刮撞,致使被害人朱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郝某某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郝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郝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郝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甲近亲属损失三万元,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赔款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萧)公(司)鉴(死因)字【2020】第49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书;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司龙鑫【2020】痕鉴字第4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勘验制图1张、现场照片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景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萧县**镇**二期**苑**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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