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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9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冀BR****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1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公路港东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死亡,车辆及路边绿化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某某承担与刘某某事故主要责任,同时承担自身车损和绿化树木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郝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倩

                                 检察官助理:王文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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