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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住户籍地。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冀A*****轿车(载其妻子王某某等人)沿24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李家庄村南路段时,与行人黄某某相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郝某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行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研究认定: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欣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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