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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黔西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儿子郝某甲从大关镇鸭池河方向往大关镇老街方向行驶,行驶至占毕线50公里加200米(大关镇南街路口)将行人、被害人潘某某撞倒在地,后潘某某被送黔西县中心医院抢救,于2020年4月30日因救治无效死亡。经黔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潘某某让其儿子郝某甲报警,后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等待侦查人员处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潘某某住院期间郝某某支付部分医药费四千余元,2020年8月4日郝某某赔偿潘某某亲属经济损失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郝某甲、樊某某、侯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黔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侵犯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郝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从宽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助理: 张声伊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现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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