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河北省邯郸市山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时43分,郝某某驾驶车牌照为冀D****7的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挂的中集牌重型半挂车沿秦滨高速延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秦滨高速开放段五号卡子门匝道口时,车前部与桥墩相接触后,又与左侧桥护栏相接触,造成车辆损坏,乘车人张民仁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保税区大队认定,郝某某有犯困打瞌睡,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材料;

2、证人张某乙、郭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连宏

检察官助理:李姜男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