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8〕6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6********,汉族,文盲,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楼村委**号。被告人郝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7年12月1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12月2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荣全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5日6时1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无证驾驶未检验的皖******“五征”牌三轮汽车,自东向西行驶至界首市**路**路交叉口西50米处时,与驾驶“赛克”牌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郝某某驾车逃逸。2017年12月27日,经界首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郝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道银
2018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126页。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