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13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4********,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镇北**村** 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0时44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豫GB0728/豫Q3765挂重型半挂货车沿吴黄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封县杜良乡鄢陵府村街里,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郝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郝某某的到案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证实了被害人的死因情况;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概貌;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社会
检察官助理:褚颜蕾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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