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81968********,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镇**屯农民,住该屯。2019年12月0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甸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15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无牌四轮拖拉机车,行驶到林甸县花园镇镇直时被林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郝某某乙醇含量为99.9mg/100ml,后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7 mg/100ml,郝某某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无号牌农用四轮拖拉机车(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423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岩

张辉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