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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唐山市**会所**,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路**小区******捕前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9年8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3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3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在担任唐山市**会所**期间,为自己手下的陪客“公主”介绍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

经查,被告人郝某某先后为手下的小姐“璐璐”、“大美”、“关彤”介绍嫖客进行卖淫活动,三名嫖客支付了共计6000元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郝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王某某、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伶俐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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