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3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3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在担任唐山市**会所**期间,为自己手下的陪客“公主”介绍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
经查,被告人郝某某先后为手下的小姐“璐璐”、“大美”、“关彤”介绍嫖客进行卖淫活动,三名嫖客支付了共计6000元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郝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王某某、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伶俐
(院印)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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