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沙河**镇**村**号,现住天津市蓟州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临时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于同月1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和2016年9月,被告人郝某某分别注册成立河北卓浩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山西晋石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为承接工程牟利,郝某某指使他人伪造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和变造新余飞虎管道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810611-2019),并在其控制的公司网站上进行展示至2018年底。
2019年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财富宾馆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的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信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为承接工程牟利,伪造、变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2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