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博野县,住博野县**镇**街**区**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冀F*****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河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肃宁县河肃路中段,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查询郝某某出示的驾驶证件系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伪造驾驶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臣英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博野县**镇**街**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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