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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山西省汾阳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郝某某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宣传其能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代办、代还信用卡等业务,在骗取受害人信用卡后实施盗刷卡内金额且拒不归还受害人,所骗钱财用于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截止到当前受害人数29人,涉案金额1260284.55元。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7年7月以办理信用卡、提升信用卡额度骗取王某某26840元;2017年11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夏某某24500元;2017年以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魏某某50000元;2018年3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乔某某40000元;2018年6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文某28000元;2018年10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程某某7000元;2018年10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张某某7000元;2018年11月以借款并支付利息为由骗取田某某的信用卡后套取现金63000元;2019年1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高某某32000元;2019年1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韦某某16000元;2019年1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张某甲14000元;2019年2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张某乙67000元2019年2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王某13000元;2019年6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武某某17890元;2019年6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董某15000元;2019年7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杨某某22000元;2019年7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郭某某76000元;2019年7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张某丙27000元;2019年8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薛某某13950元;2019年8月以借款并支付利息为由骗取张某丁的信用卡后,套取现金89500元;2019年10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王某甲12600元;2019年11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冯某某20000元;2019年11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李某某60000元;2019年12月以代还、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严某某、张某戍夫妇325000元;2020年3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李某甲74070元;2020年4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南某某7000元;2020年5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刘某某42727元;2020年6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柳某34307元;2020年6月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向某某2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汾阳市公安局调取郝某某中国银联山西分公司,银行卡信息等;郝某某到案情况说明;受害人提供银行电子对账单、信用卡交易明细等;

2.受害人陈述:王某某、严某某等29名受害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办理信用卡、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29名受害人涉案金额达1260284.5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廷君

检察官助理:赵向东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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