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7时31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Q***9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州路交叉路口东50米许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万祥
检察官助理:申晓林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散页材料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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