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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75********,满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南召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召县Y005鸭五线四棵树乡廖庄水库附近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豫R*****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郝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郝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15mg/100ml。后双方达成民事和解,王某某对郝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4月20日,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检察官助理:高稳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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