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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 郝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69********,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延安市宝塔区**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号院**号楼**单元**室,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7日07时10分许,被告人 郝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驶无号众泰牌小型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张坪村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秩序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 郝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80mg/l00ml,属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 郝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 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 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 郝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无证驾驶、驾驶无牌号机动车;2.血醇浓度为121.80mg/l00ml;3.认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宏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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