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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31981********,汉族,高中文化,霍州**工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现住霍州市**村(户籍登记住址为霍州市**镇***矿居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1时24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晋J****7号小型轿车,沿霍州市桥西街由东向西行至白龙十字路口,左转弯行至国道108线820公里白龙十字路口南侧路段时,将行人姜某某撞倒,后驾车离开,造成姜某某受伤、晋J****7号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郝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3.35mg/100ml。经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姜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姜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勘查视频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红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住霍州市**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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