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庄河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7时43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庄西线与平小线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黄某某超速驾驶的辽B****0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郝某某受伤。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郝某某血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4.2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郝某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晓杰
检察官助理:耿烁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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