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郝某某,曾用名郝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5211990********,户籍地河南省**市**镇**村**号,现住河南省**市****号楼***。非中共党员,非公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时许,在**市**大道**KTV门口路段,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左转弯的纪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损坏。经**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某、纪某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郝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0.9mg/100ml;纪某某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份。
2020年7月2日,郝某某、纪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该案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华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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