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0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现住柴沟堡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3日,怀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怀安县柴沟堡镇长胜桥北500米处执勤,郝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小型普通客车经过,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经中医院抽血,血液送至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无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彦飞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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