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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洛阳市涧西区**街坊**栋**门**号,住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执行。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建设雅马哈牌巧格型号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与嵩山路口,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和辩解;

(2)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3)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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