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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群众,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3时许,海港分局海阳派出所民警在办案中发现,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在本市海政里小区行驶,故移交交警支队四大队处理。经检测:郝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33.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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