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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32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号。2016年10月24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19时6分许,被告人郝某某无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照小型轿车沿**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40公里+900米处(高小线灯控交叉路口)时,从右侧超越前方同方向刘某某驾驶的辽G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GF***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后向左转弯时,两车相刮,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驾驶人郝某某抽血检验,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35mg/100ml。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11月22日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郝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庆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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