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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甘M****8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未央区朱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方新路北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邵某某驾驶的陕A****N号车及杜某某驾驶的陕A****Y号车连环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抽血后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郝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05.5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事故对方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及抽血现场照片。4、血醇检验报告。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及机动车信息。6、被告人的供述。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9235****。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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