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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98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7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河南省郸城县****行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4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时8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F****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京广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陇海路路口南2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郝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80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郝某某供述;2、受案及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晓静

  代理检察员:侯  琛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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