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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号**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D****W),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小街桥东高架桥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  岩

检察官助理:杜兴府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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